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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通化师范学院教师出国(境)学习费用的暂行规定

时间:2019/5/24 9:26:13  作者:中心办公室  来源:教师教育发展中心

为了规范教师出国(境)学习,根据国家财教〔2010〕286号及财行〔2014〕4号文件精神和学校的实际情况,对教师出国(境)学习培训的费用做如下规定。

1.费用的种类

上面两个文件内容规定的出国(境)学习费用的种类比较多。为了便于管理和操作,参照上述两个文件,将我校出国(境)学习的费用归纳为以下几种。(1)学费;(2)往返的交通费;(3)住宿费;(4)伙食费;(5)其他费用(含公杂费)。

2.出国(境)学习培训的类别

根据学校实际情况,教师出国(境)学习培训分为以下几种情况。

1)国家留学基金委派出的出国(境)学习;

2)上级部门批准的出国(境)学习;

3)学校派出的三个月以内(含三个月)出国(境)学习;

4)学校派出的三个月到一年的出国(境)学习。

3.出国(境)学习报销的要求

1)国家留学基金委派出的出国(境)学习,报销按照财教〔2010〕286号文件执行;

2)上级部门批准的出国(境)学习,报销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;

3)学校派出的三个月以内(含三个月)出国(境)学习,报销参照〔2014〕4号文件标准,其中住宿费依据票据报销,但不能超过〔2014〕4文件规定的额度;伙食费和其他费用(含公杂费)按照〔2014〕4文件规定相应额度的一半给予补助;

4)学校派出的三个月到一年的出国(境)学习,报销参照财教〔2010〕286号文件执行。合同签署协议包含了住宿费、伙食费和其他费用的按照合同执行;合同签署协议中没有涵盖住宿费、伙食费和其他费用的情况,缺少项的费用学校给予补助。住宿费、伙食费、其他费用的补助比例按照财教〔2010〕286号规定标准40%、40%、20%的比例进行补助,但不能重复补助。学习培训时间不是整月,折合计算报销的数额。教师出国(境)学习培训按照财教〔2010〕286号文件中的访问学者身份对待。

4.开展国际间的科研项目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,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
5.凡是与此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及没有新文件之前,以此文件为准。

6.以前出国(境)学习培训费用没有办理的按此文件执行。

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,由教师教育发展中心负责解释。